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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虚假营销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推行使用

2021-11-25 10:23:22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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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助推网络市场主体经营规范有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对《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制定《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正式推行使用。

  服务合同共24条,与修订前相比,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在资质审查、费用结算、质量保证、配送运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增加了不少新的“约束”,将更有利于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以及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平台内经营者出现套现、刷单、伪造评价等行为,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其进行处理。

  在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方面,示范文本要求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记者马彦铭)

关键词: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责任编辑:郑光昊